“最严”地标?天津市强制性地方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置排放规范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天津市强制性地方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排放规范》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9年5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工业纯水设备。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法规处;联系人:刘京伟;
联系电话:022-87671561;传真:87671569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规范化处;联系人:何梅;
联系电话:022-27182063
附件:1.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排放规范(征求意见稿)
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排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2019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前 言
本规范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依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规范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规范为发布。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工业纯水设备监测要求和规范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599
本规范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规范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规范
GB11607渔业水质规范
GB/T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规范
HJ/T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12/599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工业纯水设备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村民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发生的污水和村内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中产生的污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exist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本规范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new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4技术要求
4.1规范分级
本规范依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水平及处置设施规模分为一级规范、二级规范和三级标准。
4.1.1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4.1.2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4.1.3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处置设施执行A规范;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处置设施执行B规范;规模小于10m3/d不含)处置设施执行C规范。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后,回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GB5084;回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GB11607;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规范。
4.3.2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置的执行GB/T31962
4.3.3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应从农村实际动身,工业纯水设备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6规范实施与监督
6.1本规范由市和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规范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维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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