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水生态,防治水污染,其中“废水”违法行为有哪些
【浙江杭州水处理设备网www.szxqhb.com】维护水生态,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201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于企业的废水治理、废水处置设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分享下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废水”违法行为:
1废水处置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置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置设施停用、废水处置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逾越处置环节、废水处置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置设施的日均处置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置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置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工业纯水设备,不得逾越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规范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维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纯水设备 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置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废水处置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置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置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水处理设备。
需要特别提醒的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维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局部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置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置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工业纯水设备将局部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置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置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置设施,致使处置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置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置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置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置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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