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为强制性地方规范。
本规范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提出。
本规范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环境维护职业技术学院、中南大学、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省环境维护科学研究院。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置排放规范>通知》等有关要求,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提升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结合湖南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处置规模小于500m3/d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规范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纯水设备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规范
GB11607渔业水质规范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8918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规范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8921乡村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23486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CJ/T309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exist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本规范实施之日前,纯水设备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3.4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new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3.5尾水利用sewag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规范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4一般规定
4.1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置,应从农村实际动身,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4.2加强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利用,强化改厕与农村污水治理有效衔接。污水收集时,鼓励雨污分流。
4.3对分布在城镇周边的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置厂进行集中处置。
4.4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排放污泥农用应满足CJ/T309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园林绿化应满足GB/T23486要求。
4.5新(改、扩)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应设有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纯水设备 防护距离以环评批复为准。
5控制要求
5.1控制项目
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为本规范水污染控制指标。
5.2规范分级
根据农村污水处置设施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置设施的处置工艺,将控制项目的规范值分为一级规范、二级规范和三级标准。
5.3排放限值
5.3.1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5.3.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3.2.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规范,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规范。
5.3.2.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规范,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规范。
5.3.2.3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规范。
5.3.2.4出水流经沟渠、纯水设备 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规范。
5.3.3其他规定
5.3.3.1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
5.3.3.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
5.3.3.3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后用于景观环境,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
5.3.3.4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后做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规范。
6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农村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置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排放口应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
6.2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定进行,其中100-500m3/d不含)农村污水处置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0-100m3/d不含)农村污水处置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
6.3对农村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方法标准。
7规范实施与监督
7.1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纯水设备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7.2任何情况下(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规范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维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3本规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或湖南省排放规范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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