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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复函

2019/7/21 14:47:07      点击:
上海水处理设备www.szxqhb.com生态环境部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复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详情如下: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9]62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运营单位请示》渝环[2019]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据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应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

因此,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运营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711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上海纯水设备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维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置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置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置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置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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