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城镇污水处置费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文件的指示精神,各地区的污水处置费调整工作有序开展,实际工作中乡村落地相对较好,建制镇、村仍存在一些困难。
实际执行中的乡村、镇、村污水处置费
乡村方面,依据E20供水圈层《水价专题演讲》数据显示,36个重点乡村中居民污水处置费设定为0.95元/吨的乡村占比为56%36%乡村高于0.95元/吨,有8%乡村污水处置费有待上调。
建制镇方面,E20水业研究中心针对全国16个省建制镇的污水处置费进行了系统性梳理,16个省污水处置费均值为0.66元/吨,各省均值取值区间较大为0.59-0.9元/吨。纯水设备值得注意的局部区域的调价时间存在滞后,例如局部区域提出2020年前调整完成等,因此各镇之间差异较大(最低值达到0.2最高值达到2.85其中,收费大于0.85元/吨的比例为45%处于0.4-0.85元/吨之间比例为53.2%污水处置费低于0.85元/吨的建制镇中,有62%镇已有政策明确提出了调价方案。
值得一提的由于建制镇的供水方式相对多样,以及使用者的经济接受能力差异较大,因此选择适当的定价模式对于污水处置费的顺利征收至关重要。E20研究院《村镇污水处置市场分析演讲(2019版)对目前的村镇污水收费模式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付费模式方面,可分为:统一定价,按状态和供水模式付费,以及减免优惠三种模式。
此次统计中,最常见的收费模式为统一定价模式,占比达到90%但统一定价模式又可分为两种:单一价格和区域最低价格。例如江苏省提出苏南地区应不低于0.6元/吨,除苏南地区以外不低于1.4元/吨;但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浙江等省份的建制镇就提出统一定价的原则。
按状态和供水模式付费方面,主要是区分两个维度的付费:供水管网和自备井,以及已运行和在建状态。例如四川省绵阳市局部建制镇提出对于“建成投入运行的地区实行0.85元/吨,建未运行的地区执行0.4元/吨”福建省晋江市局部镇提出“对于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居民用水执行0.4元/吨,对于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用水执行0.8元/吨”以及安徽省滁州市局部镇提出“家庭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置费为1元/人·月,其他为0.8元/吨”上文所提到政策中要求,对于未征收污水处置费的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置厂投入运行,因此在未建成时期开征污水处置费对于实际操作层面是存在难度的按状态区分虽然不能完全抵消使用者的付费抵触情绪,但在一定水平上可以相对容易,且相对公平。
减免优惠方面,例如贵州省赤水市局部镇提出“对于低保户按照5m3/户月的最高限量内免除污水处置费,其他按0.85元/吨征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提出“低收入家庭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0.25元∕立方米收取”减免优惠的方式,处置利息与实际经济接受能力的复合考量,有利于提高在镇级开展污水处置费征收的可能性。
对于村方面,国家尚未对农村污水的征收规范提出政策性建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少数农村区域制定了污水处置费征收机制,例如江苏、重庆、江西等省份的局部农村区域。
收费机制的落地执行需合理机制与有效治理相结合
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建制镇、村污水处置费的收费机制和规范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村镇与城市在生活习性、经济接受能力以及接受水平等存在差别,因此恰当的收费机制,包括定价方式和水量的确认,以及理念引导至关重要。此外,针对村镇污水的来水不稳定等特殊性下的达标治理,有效运营,引导村镇使用者付费的前提,因此对于村镇污水处置设施的运营者亦提出了考验。
收费机制方面,建议考虑多维度定价模式,考虑处置利息与经济接受能力的有机结合,此外,对于用水量的确定建议差异化考量。对于村镇而言,由于生活方式的原因,局部区域存在污水排放量远小于用水量等情况,建议依照《污水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差异化定价模式。
而对于村镇污水处置设施的运营方面,由于村镇固有的特殊性,对于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亦提出了考验,例如设施的瞬间抗冲击水量浮动,抗冲击时间,以及后期的有效管理,长效运营达标等。
因此,村镇污水的治理,需要从政策上、机制上以及技术上,即治理设施的稳定性上,多方面共同配合,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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