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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GMP纯化水设备解读:浙江省地方规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于近日批准发布

2020/6/22 20:15:50      点击:

上海水处理设备www.szxqhb.com】浙江省地方规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于近日批准发布。本规范为首次发布,全文强制。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自20217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1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维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详情如下:

批准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规范

2020年6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规范。规范文本见附件。

附件:DB33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本规范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自20217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1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维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公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规范涉及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规范要求。

本规范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维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维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境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规范

GB/T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7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1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平安基本规范

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

HJ/T70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光光谱法

HJ/T341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5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9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 DA P分光光度法

HJ490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 样品的保管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59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66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57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HJ908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98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DB33/887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国家环境维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境维护总局令 第39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维护部 公告2008年 第3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排污单位 elecroplpollutemissunit

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的工序的企业。

3.2电镀 e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外表堆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酸洗等)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封闭等)

3.3化学转化膜 chemicconverscoating

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金属外表生产附着力良好的化学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铝氧化等外表处置工艺。

3.4化学镀 electroless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外表的一种镀覆方法。

3.5单层镀 monolaycoating

通过一次电镀,零件外表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6多层镀 multilaycoating

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零件外表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7工业集聚区 industriagglomerareas

一定范围的土地予以规划,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或者政府统一规划,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入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小微园区等。

3.8污水集中处置设施 concentrwastewat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置服务的污水处置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置设施(不含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置设施等。

3.9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 centralsewagtreatmentplantspecialtreatwithelectroplwastewater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置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集中处置设施的单位,且该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其他行业废水。杭州GMP纯化水设备

3.10直接排放 direct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间接排放 indirectdis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或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disgoutletofworkshoporproductfacility

含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置设施出水口;若含同种第一类污染物的同类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3.13排水量 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境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effluentvolum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规范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区域划分

4.1本规范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其他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实施时限

5.1.1太湖流域地区。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执行表 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杭州GMP纯化水设备

5.1.2其他地区。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按照表 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审批,执行表 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21 7 1日起,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执行表 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 2022 1 1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根据生态环境维护工作的需求,其他地区执行表 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排放要求的具体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5.2规范限值

5.2.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 1

5.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且生产设施发生的污水混合处置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规范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3间接排放要求

5.3.1排向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

电镀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排放废水时,表1中第120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与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商定,商定的规范应对接纳的电镀排污单位坚持一致:

电镀废水的分类应不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磷化废水、综合废水等;且应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涉第一类污染物、含氰废水排放时,必需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单独处置,并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排口达标要求;对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也应依据需求进行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及预处理。

5.3.2排向污水集中处置设施

当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向污水集中处置设施排放污水时,应根据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处理工艺、处置能力等,商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商定的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DB33/887等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应依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2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应依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方法》HJ985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管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杭州GMP纯化水设备

6.1.3新建和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装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规定执行。

6.1.4对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置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置厂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6.1.5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91.1HJ493HJ494HJ495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时应注意分析方法的测定范围。

6.2.2测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含氯离子浓度超越 1000mg/L时,应对废水进行稀释或采用 HJ/T70方法测定。

6.2.3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2所列的方法规范。

6.2.4本规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规范,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规范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达标判定

7.1采用手工监测时,依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结果逾越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2采用在线监测时,依照监测规范要求依法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 pH值外)逾越本规范规定限值的可结合其他证据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值应满足 HJ355 HJ356等相关文件要求。

7.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规范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维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4非正常或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实施与监督

8.1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规范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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